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竹蓮新鮮事

【法規修正】110.01.13總統令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

{{ $t('FEZ001') }} 衛生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2號(網站公報系統)。
三、檢附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附件)。



{{ $t('FEZ003') }} 2021-01-21

{{ $t('FEZ004') }} 2021-04-15|

{{ $t('FEZ005') }}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