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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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2號(網站公報系統)。
三、檢附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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