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1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7144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以109年4月2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1791號公告(本府109年4月22日府財融字第1090063374號函函轉),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體溫及應配戴口罩,經連續量測2次倘有發燒或未配戴口罩者,不得進入一事,業經該會109年6月1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7141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回歸由銀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新生活之防疫措施自主管理。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1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7141號公告影本一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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