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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到&處室公告

【法規公告】「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

110年5月3日訂定

第一條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處室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外聘人員,本校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三條  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第四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3-5223066-160

        申訴專線傳真:03-5266031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jlpst164@tmail.hc.edu.tw

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七條 本校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決議處理之。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組成方式如下:

  • 置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 委員4人,由校長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校務會議職工代表

 中指定人員兼任,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不得代理。

第八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校。

第十條  申訴事項涉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一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調職、降職、解職(聘)或其他懲處之建議。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相關懲處之建議。

第十四條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本校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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