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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到&處室公告

【轉知訊息】「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業於110年8月20日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號公告

{{ $t('FEZ001') }} 衛生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13102號辦理。
二、依據該署110年8月20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D號函辦理。
三、旨揭公告事項修正重點摘錄:
(一) 公告事項法源依據修正:配合公告指定硝酸銨及氟化氫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依據條次。
(二)納管硝酸銨:訂定硝酸銨管制濃度80 w/w %、分級運作量50,000公斤,管制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110年10月1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每月完成申報。配合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辦理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三) 納管氫氟酸:訂定氟化氫管制濃度0.1 w/w %、分級運作量300公斤,並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採分級管理。

1、含量達管制濃度0.1 w/w %以上未達10 w/w %物質或物品應標示。

2、含濃度10 w/w %以上者,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紀錄申報、標示及備妥安全資料表等,且運作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應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

3、另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增訂含氟化氫容器、包裝標示最小尺寸規定。
(四)硝酸銨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逕依其規定辦理,不受毒管法管制。
(五)軍事機關及學術機構運作硝酸銨用於軍事、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者,及軍事機關運作氟化氫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不受管制。
(六)訂定硝酸銨及氟化氫於規定期限應完成相關事項。
四、有關學術機構運作氫氟酸之記錄、申報之應辦事項,依循本部109年7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B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28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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