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6228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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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12-02
{{ $t('FEZ014') }}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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