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 查本次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 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該會網站「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四、 檢附原函、原函附件、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總統公布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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