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教育部函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 檢送原函電子檔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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