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本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B號函辦理。
二、 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三、 若對該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7712-9126)。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夥伴關係建立、學校環境教育落實與創新、環境教育體驗與實作、校園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校園理念與實踐,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氣候變遷與永續行動議題:包括聯合國及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作為、淨零排放及自然碳匯、全球及國家能源轉型新趨勢、循環經濟與綠色消費,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 $t('FEZ012') }}
{{ $t('FEZ003') }} 2022-12-19
{{ $t('FEZ014') }} 2023-01-18|
{{ $t('FEZ004') }} 2022-12-19|
{{ $t('FEZ005') }}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