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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到&處室公告

【環教資訊】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修正

{{ $t('FEZ001') }} 衛生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本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B號函辦理。
二、    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三、    若對該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7712-9126)。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 研習課程內容及辦理方式如下:
  • 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 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夥伴關係建立、學校環境教育落實與創新、環境教育體驗與實作、校園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校園理念與實踐,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氣候變遷與永續行動議題:包括聯合國及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作為、淨零排放及自然碳匯、全球及國家能源轉型新趨勢、循環經濟與綠色消費,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 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 研習課程辦理方式可採實體教學、混成教學(同時包含實體教學及遠距互動式教學),課程總時數至少十六小時採實體教學方式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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