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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到&處室公告

【法令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 $t('FEZ003') }}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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